法律翻譯的精確與模糊
前言
語言既有表達精確概念,也有表達模糊概念的詞語,也就是說,語言兼具模糊表述和精確表述兩方面特征。法律語言也兼具這兩種特征。體現在詞語層面包含精確詞語和模糊詞語。所謂精確詞語就是指意思明確、意義單一、內涵和外延特定的詞語。如“法官”。而所謂模糊詞語,是指內涵無精確涵義、外延無特指的詞語。如“情節輕微”。因此,在進行法律翻譯過程中遇到精確詞和模糊詞的處理方式應該有所差別。本文在闡述法律翻譯存在精確表述的基礎上,分析了模糊表述存在的必然性。提出了精確和模糊在法律翻譯中相輔相成,共同存在的必然性,力圖探討具體法律翻譯實踐中如何進行模糊和精確翻譯的策略問題。
1法律翻譯的精確表述
法律語言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法律習慣語言。它包括規範性法律文件用語以及法律工作者在執法過程中使用的一整套規範化的法律公務用語。法律之目的即爲“定分止爭”,因此作爲法律外在形式的法律語言其法定原則就是語言的準確表述,即要求法律語言務必清晰明確,不模棱兩可,以達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的要求。另外,法律一向以嚴謹著稱,它通過確定人們的基本權利、義務來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人們可以從法律中得到如何行爲的指向,以實現社會生活的正常運轉。如果法律條文涵義含糊不清、意指不明,則人們必然會進退失據,社會將陷入混亂之中。因此,在處理法律翻譯過程中,精確表述爲很多學者認同。
李克興將法律翻譯的文本分爲四大類:(1)國際公約及雙邊或多邊條約、憲法、法規、條例;(2)司法機構的各種公文,如法庭判決、案例報告、各種訴狀、答辯書以及各種舉證、取證文書等;(3)合同、協議、契約以及各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書如遺囑、文憑、出生證等以及(4)公司、法人組織的章程規定等等。指出法律文書的性質不同,對其譯文的精確度要求也不盡相同,並把第二類和第四類的某些文件歸爲“準法律文件(quasi legal documents)。認爲翻譯準法律文件時,可把準確作爲準則;而對付正式程度較高、責任重大的法律文件,則非以精確爲原則不可。(李克興,2007)同樣強調法律翻譯的準確性的有呂俊和侯向群,他們認爲法律翻譯應當遵循的原則是:1)條理清晰;2)語言明確;3)
行文嚴謹;4)符合規範格式。(呂俊,侯向群,2001)
2 法律翻譯的模糊表述
2.1 法律翻譯原則的模糊性
翻譯的基本原則是衆說紛纭,各有所長。無論是嚴複提倡翻譯的原則是信、達、雅, 還是林語堂在嚴複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忠實、通順、美的三個標準。抑或傅雷的翻譯標準“重神似而不重形似”, 還是錢鍾書認爲“化”境是文學翻譯上的最高標準。以及李克興針對法律翻譯提出的六項應用性原則:1)準確性和精確性;2)一致性和同一性;3)清晰和簡練;4)專業化;5)語言規範化;以及6)集體作業。(李克興,2007)無論學者提出何種翻譯原則,在具體實踐中就會發現,所謂翻譯原則的本身就具有模糊性。對翻譯原則所執行的標準度是模糊的、漸變的,沒有明確的界限的。因此,譯者在進行法律翻譯過程中,遇到模糊與精確的選擇問題。
模糊性,在《辭海》中是被這樣定義的:指事物所具有的歸屬不完全的屬性,表示事物屬性量的不確定性。模糊性這一概念的本原意義源自模糊數學,出自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劄德(L·Zaden)教授提出的模糊集理論。在傳統的二值邏輯看來,一個事物要麽屬于集合A,要麽屬于非A,不存在既是A又是非A的情況。但是,現實世界中還有大量的客體是沒有明確界限的,存在大量的既是A又是非A的現象。劄德指出:“這種不能精確劃定範圍的‘類別’,在人的思維中,特別是在模式識別、信息傳遞和抽象中都起著很重要的作用”。(伍鐵平,1999)
2.2 法律翻譯模糊表述的原因
(1)法律翻譯中存在模糊表述,是由于法律語言本身的特點決定的。
法律語言的模糊表述成因複雜,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其中,法律語言本身的模糊構成模糊法律語言的主體(劉蔚銘,2003)。語言作爲一個符號體系,有它自身表述的局限性。語言材料總是抽象的、概括的,而所要表達的現實現象總是無限複雜、具體而個別的。對未知的法律現象,在人們沒有認知之前,要讓語言做出科學預見,給予科學的概念和解釋,也是不可能的。要讓有限的法律語言去承載、傳遞無限的法律信息,如不使用模糊語言,必然是大量繁雜的工作。法律語言正是有了模糊表述,才能以較少的文字概括出複雜的法律現象,法律語言的模糊表述在具體翻譯中設計諸多層次,而詞彙層次的模糊表述最爲明顯(杜金榜,2001)。如漢語法律文本中經常提到“適當、若幹、其他、嚴重、從重、從輕、減輕、必要、明顯、重大、惡劣、顯示公平、合理的、數額巨大”等詞語在語義上具有不確定性,較爲模糊。英語法律文本中也是如此,如“further, general, perfect, somewhat, properly, less than, not morethan, within, reasonable, other, necessary”等。這些模糊詞語不僅具有概括性、靈活性的特點,而且還有豐富的法律內涵。
(2)法律本身具有模糊表述。
法律是相對穩定的,它不可能朝令夕改;而社會處于不斷發展變化的,因此對于各種紛繁複雜、不斷變化的社會現象,最超前的法律也有難以預見的社會現象。因此,法律具有歸屬不完全的屬性。法律的模糊表述,如果依照劄德的模糊集合論來推導,從罪到非罪的過渡不是突然的,而是逐漸的。法律概念沒有明確的邊界,它和對立的概念之間不存在截然分隔的界限,而是存在一個相互交融的中間區。如輕罪與重罪的界限模糊。因此,一旦深入到法的適用層面,就會發現抽象的、明確的法律規則在豐富多彩的現實生活面前往往體現出模棱兩可的狀況。因此,法律除了明確、肯定的一面以外,還有模糊的、概括的一面。運用法律對社會關系進行規範性調整時,適當運用模糊語言作輔助,可以確保規範的周密和完備。
法律語言和法律本身的模糊概括性決定了在法律翻譯過程中必然采用模糊手段,以期達到信息傳遞的目的。
3 法律翻譯的精確和模糊策略
法律語言中的準確表述和模糊表述是相輔相成的,表意的準確、完備往往是靠確切詞語和模糊詞語共同完成的。因此在法律翻譯過程中,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應充分考慮法律文本所承載的信息,具體情況具體處理。
3.1對等策略
(1)(原文)精確表述-(譯文)精確表述
針對原法律文本中涉及法律術語、法規名稱、機構名稱等專有名詞的翻譯。如award (仲裁裁決),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美)《食品、藥品及化妝品法》,commission of appeals(美)上訴委員會等。
(2)(原文)模糊表述-(譯文)模糊表述
鑒于英漢兩種語言都存在模糊現象。雖然英漢兩種語言中詞語的模糊表述也不盡相同,但仍然可以進行對等處理。當法律文件中含有概括性的模糊表述時,在翻譯過程中可采用選用譯入語中相應的模糊表述。
法律模糊語言包括 1) 模糊附加詞,即附加在意義明確的表述形式之前,可使本來意義精確的概念變模糊的詞語,如about, more or less 等;2) 模糊詞語,即有些詞及其表述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possible,excessive 等;3) 模糊蘊涵,有的詞概念清晰卻含有模糊意義,如 nighttime 在普通法上認爲“黑夜”或“夜間”指日落後至日出前沒有足夠的日光以辨認人的面容的一段時間。但是美國現代刑法典規定,“黑夜”或“夜間”指日落後30分鍾至日出前30分鍾的一段時間;而有些判例法則認爲日落後1 小時至日出前1小時的一段時間爲“黑夜”或“夜間”。在翻譯過程中,1)和2)可選擇相應的模糊表述。
例1)致使國家或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If heavy losses are caused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state or the collective, he shall be sentenced to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not less than three years but not more than seven years.
例2) The License shall not be entitled to take any proceedings in any of the aforesaid matters; provided, however, that the Licensor may, at its own discretion and cost, prosecute or otherwise stop or prevent such actual or threatened infringement in the name of both the Licensor and the Licensee or either of them, and in each case the Licensee shall render all reasonable assistance required by the licensor.
被許可方無權就上述任何行爲起訴或要求許可方起訴,但許可方可自行決定並自付費用,以許可方和被許可方名義或任何一方名義,對實際發生或似將發生的商標侵權行爲提起訴訟,或以其他方式阻止或防止該等侵權行爲,無論許可方采取前述何種行動,被許可方均應提供許可方所要求的一切合理協助。
3.2 同義異形策略
以實現信息傳遞爲根本目的,當原法律文件中使用精確詞時,在內涵意義相同的情況下譯文可選用模糊的表述方式。
(1)(原文)精確表述-(譯文)模糊表述。
例3)It is two and two makes four that the corporal punishment administered by the defendant was minimal, and not excessive.
很明顯,被告施加的體罰屬于最低程度,並無過當行爲。
(2)(原文)模糊蘊含:(譯文)補譯處理。
針對模糊語言的第3)種情況模糊蘊涵,可補譯出當地所適用的標準。使其模糊的蘊含有比較清晰的適用範圍。如前文所述nighttime,在翻譯過程中可補譯出具體所適用何種情況。
結論
法律翻譯的模糊與精確是相輔相成,不可偏頗的關系。在法律翻譯過程中,無論表述方式如何,其最主要的目的是實現信息傳遞。在實現信息傳遞的過程中,模糊表述與精確表述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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